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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allenge,一般作“应战”讲,但在法令英语中,其常见的意义有两个:
(1)质疑,这儿一般是对威望性的事物提出质疑,比方对合法性或法令资历等提出质疑,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置疑(如doubt等);
(2)逃避,如challenge of judge, 法官逃避,这儿要说到别的一个表明逃避的词“avoidance”,就这两个词在这层意义上的差异,我还未查到比较威望的解说,可是我个人觉得后者更倾向于“防止”的意义,比方avoidance of risk,avoid meeting sb.等等,用后者作为法令上的“逃避”仍是有些牵强的。
当事人以仲裁员发表的信息为由要求该仲裁员逃避的,应当于收到仲裁员的书面发表后10日内书面提出。